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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23 條
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,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。
仲裁程序,不公開之。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