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條次變更。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。 二、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十八條修正原條文第一項,明定仲裁庭應予當 事人充分陳述機會,以維仲裁之公平與周全。 三、隱密為仲裁制度重要特色之一,國際社會仲裁程序原則上均不公開,爰增訂第二 項,並於但書明定當事人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,以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