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 第 23 條
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。
二、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十八條修正原條文第一項,明定仲裁庭應予當
    事人充分陳述機會,以維仲裁之公平與周全。
三、隱密為仲裁制度重要特色之一,國際社會仲裁程序原則上均不公開,爰增訂第二
    項,並於但書明定當事人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,以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