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18 條
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,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。
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
知時開始。
前項情形,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,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