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訴訟程序因起訴開始甚為明確,但仲裁程序何時開始,不甚明確,爰仿聯合國國 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,並列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 ,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要式規定;另明定相對人有多數且均接獲他方將爭議提 付仲裁之通知,而時間先後不一時,以接獲之日在前者為準,俾杜爭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