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14 條
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,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,當事
人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