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,得分二至七十二期。 行政執行事件,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,仍無法完納者,得經核准繼 續延長期數。 分署為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,應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 條、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,並應酌留廢 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