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、國防部依各地區施用毒品犯罪狀況及辦理觀察、勒戒業務之實際 需求,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、行政院衛生署、直轄市或 縣 (市) 政府於指定之醫院附設勒戒處所。 法務部、國防部應分別與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訂定契約,由 (軍事) 看守 所、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辦理移送觀察、勒戒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