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 簡任書記官長,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,曾任薦任書記官、書記官 長、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,並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,其中二年列 甲等,一年列乙等以上,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,且具有領導才 能者遴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