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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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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業務分工:
 (一) 重要接待工作:由各業務單位專案簽辦,聯絡室協辦。
 (二) 一般接待工作:由聯絡室主辦,第四處、第六處、第七處、督察室
      警衛組協辦並分工如下:
      1 第四處:支援匪情錄影帶、放映設備及參觀資料陳列室講解人員
        。
      2 第六處:支援匪情錄影帶放映人員及參觀科技設備講解人員。
      3 第七處:支援工友調配、場地清潔佈置、代訂餐點、協助車輛等
        事務性工作。
      4 督察室警衛組:支援安全維護與交通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