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 陳情 (1) 陳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「依法流提出申請者」,故不適用本法第 五十一條所定之處理期間之規定。 (2) 陳情之處理,除本法規定外,並應注意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」規定 (修正規定於 90 年 1 月 1 日生效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