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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16
十六  陳情
    (1) 陳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「依法流提出申請者」,故不適用本法第
        五十一條所定之處理期間之規定。
    (2) 陳情之處理,除本法規定外,並應注意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
        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」規定 (修正規定於 90 年 1  月 1
        日生效) 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