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4
四、申請人憑核准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,
   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