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4
四、申請人憑核准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,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
3
三 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,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