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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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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申請人進入閱覽室,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,不得有飲食、
    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