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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卷宗須知 3
三、申請人進入閱覽室,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,不得有飲食、
    吸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。
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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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當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,不得有飲食、吸
    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