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;第二類 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,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,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 員兼任,專任者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,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