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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0 條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
一、為配合業務需要,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,並置主任,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
    執行處,置專任或兼任之人事管理員。爰明定其主任、人事管理員之設置、職掌
    、員額與職務列等,及所需工作人員之派充,俾為任用及調派依據。
二、註明兼任者,須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,以符體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