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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10 條
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;第二類
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,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,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
員兼任,專任者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,依法辦理人事管
理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
第 10 條
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;第二類
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,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,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
員兼任,專任者,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,依法辦理人事管
理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