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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
廢止日期: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
第 4 條
本所置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,綜理所務;副所
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,襄理所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