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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組織通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
第 7 條
戒護科掌理下列事項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一、受刑人之戒護及監獄之戒備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二、門戶鎖鑰管理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三、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四、武器、戒具、消防器、通訊器材及監察系統之使用、練習及保管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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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受刑人飲食、衣著、臥具、用品之分給、保管事項。              
六、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七、受刑人之行為狀況考察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八、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九、監舍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十、身體、物品之搜檢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十一、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十二、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十三、其他有關戒護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