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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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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廢
監獄組織通則 第 7 條
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
將第九款文字修正為「監舍、工場之查察及管理事項。」;另增列第十款至第十三款 。
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
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