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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組織通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
第 17 條
監獄設政風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,依法辦理
政風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事務較簡
者,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