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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7 條
監獄設政風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,依法辦理
政風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事務較簡
者,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。
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
第 17 條
監獄設政風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,依法辦理
政風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事務較簡
者,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。
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修正
第 17 條
(主任管理員之設置及職務)
監獄及分監置主任管理員,委任;管理員,委任或僱用;辦理戒護事務,
其名額均由法務部按各監獄實際情形定之。
女監之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,以婦女充之。
管理員獎懲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
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
第 17 條
(主任管理員之設置及職務)
監獄及分監置主任管理員,委任;管理員,委任或僱用;辦理戒護事務,
其名額均由司法行政部按各監獄實際情形定之。
女監之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,以婦女充之。
管理員獎懲辦法,由司法行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