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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監獄組織通則 第 17 條
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依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」之規定設置。
三、政風室主任之官職等比照人事室主任。
四、事務較簡者未設置政風室,依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」之規定,其政風業務由
    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,爰以明定。
民國 70 年 01 月 09 日
一 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「司法行政部」均修正為「法務部」。
二  第二項未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