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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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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檢舉人誣告他人妨害選舉,經判決有罪確定者,受理檢舉機關應追
      回已給與之獎金。
      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,應向該繼承人追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