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
第 14 條
各勒戒處所、戒治處所及監獄於施用毒品者依法出所或出獄後,應即通知
其住所地警察機關、執行保護管束者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