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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
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
現行各勒戒處所、戒治處所及監獄係透過「獄政管理資訊系統」將施用毒品者相關資
料提供「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」,俾利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毒品危害
防制業務相關局處或單位(毒品危害防制中心、毒品防制局或警察局等)辦理銜輔、
追輔及相關法定職掌,並以戶籍地為分案標準;復檢肅流氓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
一日廢止,爰刪除「感訓處所」,增列「勒戒處所」,並增訂應通知施用毒品者住所
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以符實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