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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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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
第 12 條
勒戒處所於受觀察、勒戒人經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觀察、勒戒後 ,應填具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,回報原移送機關。 前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格式,由法務部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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