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務部建置有「獄政管理資訊系統」,將矯正機關業務資料電子化、數位化存檔 。各勒戒處所於醫師研判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後,均將「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」及其證明書登載於前開系統,無須再於每月月終表報法 務部,爰刪除第一項末句「並於每月月終表報法務部」文字。 二、第二項未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