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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
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
一、法務部建置有「獄政管理資訊系統」,將矯正機關業務資料電子化、數位化存檔
    。各勒戒處所於醫師研判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」後,均將「有無繼續施用毒
    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」及其證明書登載於前開系統,無須再於每月月終表報法
    務部,爰刪除第一項末句「並於每月月終表報法務部」文字。
二、第二項未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