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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第 17 條
輔導教育之執行方式,得以實體授課、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辦理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時,應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為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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