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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7 條
輔導教育之執行方式,得以實體授課、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辦理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時,應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為之
。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修正
第 17 條
輔導教育之執行方式,得以實體授課、數位教學或其他方式辦理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執行輔導教育時,應指派或協調適當人員為之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