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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7 條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輔導教育之執行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派員面授為原則,惟經主管機關審 認確有執行上之困難時,得以其他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