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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第 11 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接獲第六條至前條有關卷證資料後,應即妥善
建檔。
前項檔案資料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保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