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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 11 條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一、條次變更。 二、配合本條例文字,將「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」修改為「直轄市、縣(市) 主管機關」。 三、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