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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第 10 條
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持有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物品,第一次被查獲者,
查獲機關應將調查卷證資料提供戶籍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但
為第五條所定行為人者,應將調查卷證資料提供其居所地之直轄市、縣(
市)主管機關。
前項調查卷證資料內容,應包括查處或詢問紀錄、查獲本條例第三十九條
第三項物品之截圖、扣留物品清冊或其他相關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