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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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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4 條
受戒治人不服戒治所之處分時,得經由戒治所所長向法務部、國防部申訴 ,或逕向視察人員申訴。 前項申訴,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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