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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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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4 條
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
一、國防部所屬戒治所之受戒治人,如不服機關之處分者,應向國防部申訴,故修正 第一項。 二、第二項未修正。
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
明定受戒治人申訴程序及對象,惟為防止濫行申訴,並規定申訴並無停止處分執行之 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