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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30 條
受戒治人出所時,戒治所應將出所事由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、法院或少
年法院 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 ,並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