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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15
十五 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,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
      ,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。
   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,依前項規定辦
      理假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