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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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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
修正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
第 7 條
受檢人拒絕接受尿液採驗時,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為適當之措施,經採取各 種措施仍無用後,必要時得拘束其身體行之。但應注意受檢人之名譽及身 體。 前項情形,於拘束兒童或少年身體採驗尿液時,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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