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2:28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貪污治罪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第 8 條
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於犯罪後自首,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
物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
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,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
物者,減輕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