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於犯罪後自首,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,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,減輕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於犯罪後自首,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,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,減輕其刑;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而自首者,減輕其刑;在偵查中自白者,得減輕其 刑。
犯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自首者,減輕其刑;在偵查中自白者,得減輕 其刑。
犯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各款之罪自首者,減輕其刑,在偵查中自白者, 得減輕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