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3:0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貪污治罪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第 14 條
辦理監察、會計、審計、犯罪調查、督察、政風人員,因執行職務,明知
貪污有據之人員,不為舉發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