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 進行而未完成者,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。於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 未完成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