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。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現行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,如經修正,將發生 新舊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,為杜爭議及維護行為人、受刑人之利益,而採從輕原 則,爰增設比較修正條文前後結果,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