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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8-1 條
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
進行而未完成者,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。於
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
未完成者,亦同。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修正
第 8- 1 條
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
進行而未完成者,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。於
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
未完成者,亦同。
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
第 8- 1 條
(刑法修正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未完成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)
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,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
進行而未完成者,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