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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
第 5 條
刑法施行前,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,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
徒刑者,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。但有刑
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