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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5 條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)
非現行
第 63 條
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,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,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,減輕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