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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5 條
刑法施行前,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,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
徒刑者,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。但有刑
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24 年 04 月 01 日訂定
第 5 條
刑法施行前,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,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,應報由
司法行政最高官署,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。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,
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