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16 19:44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
第 334 條
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。
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:
一、放火者。
二、強制性交者。
三、擄人勒贖者。
四、使人受重傷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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